天津律师服务网—天津律师|劳动律师|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法律顾问|律师调查

网址:www.51lvshi.com

今天是:2026年4月18日星期六

法律信息
劳动关系:
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解答
作者:转贴 发表时间:〖2006/2/28〗点击率:〖1228〗
为了进一步宣传贯彻《劳动法》,避免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针对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我们编制了这个问题解答,希望能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不仅要依法订立,而且劳动合同关系一经形成,便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就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都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2、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方实现权利需要另一方尽相应的义务。3、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一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必须完全一致。
  二、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类型。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分为短期(半年至一年)和长期(一年以上)。合同期限内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劳动关系也就结束。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合同中只规定了起始日期而不规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有效时间即法律效力是不固定的,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只有法定终止条件具备时,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某项工程起止时间,确定为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某一项工作或某项工程完毕,合同即告终止。
  三、怎样确定劳动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时间?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则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小时为准。
  四、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有那些具体规定?
  1、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制约定。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劳动合同期限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长短约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外先试用后订合同。5、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6、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7、试用期不得延长。
  五、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如何约定保护商业秘密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劳动合同的协商条款。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时,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2、对劳动者跳槽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就业于同类产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及给予的补偿;3、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但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方式。
  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时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履行给予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义务,以补充因此给劳动者经济上带来的损失。
  七、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否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等抵押物?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订立,因此,用人单位一方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不许向劳动者一方收取“定金”或“抵押金”或“风险金”。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再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举报,两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将其退给劳动者本人。
  八、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续订?续订有什么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合同到期后,职工与企业不解除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续订劳动合同是以原订劳动合同为基础,当事人双方继续享有和承担与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一样或基本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者不再实行试用期。续订的条件有:1、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续订,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续订;2、可以续订的劳动合同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什么是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应注意的问题: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劳动合同期满是不能再变更的;2、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要按法定程序进行;3、劳动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未作修改、补充的条款仍然有效;4、因劳动合同变更给当事人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责任外,造成损失一方应负赔偿责任,即谁提出变更合同,谁负赔偿责任;5、劳动合同变更,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只负赔偿责任,而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属合法行为,但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一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6、合同变更后,变更了的条款就取代原条款,变更条款生效后,原条款不再有法律效力;7、应及时变更。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该变更的不应久拖不变,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十、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即可以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十一、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不再履行,意味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权力和义务关系已经完结。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两种: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针对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也就终止。这种情况即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这种终止属于当事人约定终止,即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前依照约定条件终止合同关系。3、劳动者达到退休、退职条件或死亡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4、用人单位被依法撤消、解散或宣布破产,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十二、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劳动部关于延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65号)的规定,有两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立即终止合同。1、劳动者在医疗期、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2、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期尚未终结时,劳动合同期限应予延长,直到医疗期终结时,用人单位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电话 : 13752008033   张律师  西青区友谊南路111号印力中心写字楼18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