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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6年10月7日星期三 |
| 合同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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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篇关于合同法律问答(提问+回答+法律依据)(一) |
作者:张锡明 发表时间:〖2026/6/27〗点击率:〖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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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基础与订立相关(1-20) 1、提问:什么是合同? 回答: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仅约束财产、交易类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协议不属于普通合同范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2、提问:口头约定的交易合同算数吗? 回答:算数。除法律规定必须书面形式的合同外,民事交易的口头约定属于合法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3、提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谁有约束力? 回答: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方无权干涉,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提问:网络下单购物,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回答:商家发布商品信息构成要约,消费者提交订单成功时,网络购物合同正式成立,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问:合同没有签字盖章,一定无效吗? 回答:不一定。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即使未签字盖章,合同依然成立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6、提问:什么是要约?要约可以随意撤销吗? 回答: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条件的要约不可随意撤销,比如要约明确承诺期限、对方已为履约做准备等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7、提问:承诺迟到了,合同还能成立吗? 回答:受要约人超期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若非自身原因迟到,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反对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8、提问:合同成立地点如何确定? 回答: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数据电文形式签约的,收件人主营业地或住所地为成立地,双方可另行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9、提问:格式条款是什么?商家免责格式条款有效吗? 回答: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合同条款;商家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10、提问:商家未提示消费者注意免责条款,条款有效吗? 回答: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关键条款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11、提问: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怎么处理? 回答:首先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2、提问:缔约过程中恶意磋商造成损失要赔偿吗? 回答:需要。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13、提问:缔约时泄露对方商业秘密需担责吗? 回答:需要。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保密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当使用造成损失的,均需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提问:合同名称和实际交易不符,以什么为准? 回答:以双方实际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真实交易性质为准,不单纯依据合同书面名称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15、提问:多人共同签约,权利义务如何划分? 回答:约定优先;无约定的,视为连带债权、连带债务,连带方可单独主张权利、承担全部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16、提问: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回答:有效。分公司在经营范围内、经总公司授权签订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由总公司承担最终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17、提问: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回答: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签订的纯获利、与其年龄智力匹配的合同有效,其余需监护人追认;八周岁以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8、提问:合同可以约定口头保密条款吗? 回答:可以。口头保密约定属于合法合同条款,双方均需遵守,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19、提问:悬赏广告是否属于合同邀约? 回答:属于。悬赏广告发布后,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的,合同成立,发布人必须支付约定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20、提问:合同订立的自愿原则具体指什么? 回答: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签约、与谁签约、确定合同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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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