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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房产知识:
恋爱中的按揭购房,如何认定房产权属
作者:张锡明 发表时间:〖2012/4/19〗点击率:〖2545〗
读者王某来信称:其与女方刘某在谈恋爱的过程中,为表示自己的爱心,以双方的名义按揭购买了房屋一套,并由父母代自己支付了首付款的大部分,在俩人交往中,发现女方刘某另有男朋友,脚踩两条船,因此一怒之下断绝了双方的恋爱关系,并自行将剩余贷款付清,要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房产主张全部产权,就此问题咨询,问能否获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
对此问题,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张锡明律师进行了解答:
最近几年来,关于婚姻家庭产生的房屋权属纠纷越来越多,各有各的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本案,首先应当分析男方与女方购买房产的基础关系是什么,如果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购买,则该购买系共同投资行为,那么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应当按照各自份额确定该房屋产权份额;但如果双方在结婚登记后购买,则另行别论,应当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产权认定。本案中,由于男方和女方并没有登记,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对房屋产权分割不能比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划分。本案情况,虽然男方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但男女双方在购买前对房屋共有的方式和份额没有约定,按照《物权法》“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和“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活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应当确定为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房屋产权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认定双方所享有的房屋份额,而不应当参照婚姻关系确定产权关系和份额。
律师根据本案提醒广大读者。由于现在房价上涨厉害,很多新结婚的小夫妻都是贷款买房并且也没有能力支付首付款,大多数都是双方的父母或者一方的父母出的首付款,小夫妻共同还贷。这是应当注意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当时一方父母出资时只希望小夫妻过得好并不会考虑或者不好意思说明该赠与是赠与自己的子女一人还是赠与夫妻二人的,夫妻一旦反目达到离婚的地步,则将产生非常大的争议。虽然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应当进行进行补偿”的原则,但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并不能兼顾各种情形下的公平。因此,律师提醒读者朋友,最好书面明确一方父母出资的性质,房屋的权属等情况,如果约定好了,不但不会成为婚姻中的绊脚石而且还能成为维系婚姻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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