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服务网—天津律师|劳动律师|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国际贸易律师|法律顾问|律师调查

网址:www.51lvshi.com

今天是:2024年5月7日星期二

法律信息
房产知识: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作者:天津律师服务网 发表时间:〖2010/5/18〗点击率:〖3525〗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72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申请变更承租人的规定补充如下:

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共同签订同意过户协议书,公证后也可以申请过户。

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应当做过户声明,并进行公证。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并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对上述意见和承诺进行声明公证(声明书见附件)后,可以申请过户。

 

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电话 : 13752008033   张律师  西青区友谊南路111号印力中心写字楼18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