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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劳动关系:
不定时工作制不是由企业说了算
作者:天津律师 发表时间:〖2009/9/2〗点击率:〖1882〗
------------------------------苏州一奶站站长讨回加班工资8000元
----被苏州某乳品公司辞退的奶站站长高师傅要求乳品公司给付2年的加班工资,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但乳品公司认为对高师傅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认可高师傅的加班,故诉至法院。近日,该案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乳品公司一次性支付高师傅加班工资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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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高师傅经人介绍进入苏州某乳品公司从事送奶工作,同年年底,双方签订了奶站站长聘用合同,约定由高师傅负责的奶站工作,时间为上午6点至下午6点。不久前,乳品公司以欠缴奶款为由对高师傅作出除名决定。但高师傅认为在长达数年的工作时间内,每天工作12 小时, 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高师傅的要求获得了苏州市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可乳品公司提出异议,认为高师傅从事的是奶站工作,每天不用到乳品公司上班,乳品公司无法为其考勤, 基于工作特殊性对他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所谓的加班工资。审理过程中,高师傅坚持仲裁时的观点,认为乳品公司从未告诉过自己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自己每天工作12个小时,乳品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乳品公司支付8000元加班工资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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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是现阶段个别企业所实行的一种特殊劳动用工方式。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的制度,故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型行业,为了规避劳动法对加班加点的限制,往往以该劳动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为理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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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原劳动部于1994年发布《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 对于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企业,不得实行综合工时制。 也就是说,不定时工作制能否实行! 不是企业单方面就能说了算的,必须符合行业的要求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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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08年4月1日实行的《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形以及报批的程序性规定。但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度,加班加点的加班工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照常支付,不得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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