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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07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
作者:天津律师服务网 发表时间:〖2007/7/31〗点击率:〖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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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等规定,天津市2007年1月1日后发案尚未结案的交通事故执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为: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14283元;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为1054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为794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年为3829元; 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为22740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为50元。 分行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为: 农林牧渔业每年为17975元; 采矿业每年为34097元; 制造业每年为24354元; 电气、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每年为53764元; 建筑业为每年30613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每年为34260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每年为40591元; 批发和零售业每年为22677元; 住宿和餐饮业每年为15424元; 金融业每年为49810元; 房地产业每年为24184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每年为15810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每年为4147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每年为22215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每年为14863元; 教育每年为28752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每年为28959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每年为28349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每年为301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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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