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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民事诉讼:
新诉讼费用缴纳标准一览表
作者:天津律师服务网 发表时间:〖2007/3/30〗点击率:〖1651〗
(2007年4月1日施行)
一、财产案件
标的额(万元) 比率(%)***速算数(元)
≤1****************0************+50
1~10(含)*********2.5********-200
10~20(含)*********2*********+300
20~50(含)********1.5*******+1300
50~100(含)*******1*********+3800
100~200(含)******0.9*******+4800
200~500(含)******0.8*******+6800
500~1000(含)*****0.7*******+11800
1000~2000(含)****0.6*******+21800
>2000 0.5 +41800
计算公式:诉讼费=标的额×比率+速算数
二、离婚案件 50~300元/件,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三、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100~5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四、其他非财产案件 50~100元/件。
五、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 100元/件。
八、其他行政案件 50元/件。
九、管辖权异议案件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十、申请执行(无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50~500元/件;  
申请执行(有执行金额或价额)
执行额(万元) 比率(%)速算数(元)
≤1******************0*********+50
1~50(含)*********1.5********-100
50~500(含)*******1**********+2400
500~1000(含)*****0.5*********+27400
>1000**************0.1*********+67400
申请执行案件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交纳。
十一、申请保全措施
保全额(元)******比率(%)********速算数(元)
≤1000*************0*****************+30
1000~100000(含) 1******************-70
>100000*********0.5*****************+520
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二、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三、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件
十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元/件
十五、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清算后交纳。
十六、海事案件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十七、其他规定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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