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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民事诉讼:
先予执行的条件
作者:天津律师服务网 发表时间:〖2006/9/11〗点击率:〖1593〗
——许多人身伤害案件被害人因治疗花费大量资金,家人到处举债抢救,甚至遭到某些医疗机构停药催款的地步,而此时侵害人往往以未经法院判决拒不赔偿。此时被害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钱财,或者裁定其立即实施或停止某一行为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先予执行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先予执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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