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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的法律地位简析
作者:张锡明 发表时间:〖2006/3/16〗点击率:〖2106〗
国际货代的法律地位简析

****国际货运代理(以下简称货代)源于英文单词“the freight forwarder”,国际上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就其经营范围而言,是指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拆装集装箱、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等业务。
****货代业务经营范围扩大化、复杂化的趋势使其法律地位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而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到货物运输过程中。法律地位的不同会使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产生变化,因此对货代法律地位的正确定性是解决相关纠纷的基本前提,而国际和国内立法尚未对此形成统一的识别标准。下面本文结合合同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对货代的法律地位作一个解释。
****一、 以委托人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此种关系是简单的民法的代理关系,法律关系的图解表示为:
     委托      以代理人身份
托运人————→国际货代——————→第三人
****从图上可以看出,这是货代最原始的状态,他以单纯的托运人代理身份出现,产生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民法上最普遍的直接代理,各当事方地位简单清楚。货代主要义务是接受托运人指示就有关货物的运输及相关环节提供服务,合理谨慎的代理托运人安排运输、选择承运人,只要履行了这项义务,就无需对所安排运输的货物的货损货差承担任何责任。此时货主与货代的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有关代理、委托制度的调整,是单纯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关系。
****二、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货代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这时货代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前提是他和托运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依据该合同性质,是委托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可以产生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随着表现形式的不同,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也随之改变。
****1、托运人与货代办理的是委托合同,货代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建立合同关系。图解为: 
委托合同    运输合同
托运人————→国际货代————→第三人
****从图上可以看出,国际货代根据自己与托运人的委托合同,经由托运人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这里根据货代在与第三人交易时是否披露自己作为受托人的身份,又可以分为:1)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这时只要货代公开了自己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否披露委托人是谁,被代理人的身份就算是公开的。至于被代理人究竟是谁,被代理人的姓名是否告知第三人,第三人能否查清被代理人的姓名都无关紧要” 均可以构成代理关系,其法律地位仍等同于民法上一般意义的代理人;2)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与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代理不同的是在因第三人或委托人的原因致使货代无法向相对方履行义务时,货代才有义务披露该法律关系,并产生第三人的选择权,委托人的介入权,但并不因此而当然排除货代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和承担责任。
****2、托运人与货代订立的是运输合同。
****如图所示,这时货运过程中存在两个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A  运输合同B
  托运人———→国际货代———→第三人(实际承运人)
****在合同A中,货代对托运人而言充当了承运人的角色;在合同B中,货代对实际承运人而言又充当了货主的角色。两个合同形成一个关系链,货代在其中分别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生纠纷首先要确定争议存在于哪一个合同中,再确定货代的角色与责任。这种法律关系特别是在货代充当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时更为常见。
****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已经加入WTO,为适应这种环境,扩展业务范围显得十分必要。货代的法律地位将随着参与经营范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有时作为代理人,有时作为承运人,有时作为仓储保管人或其他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业务范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进出口货运,而是最大限度地根据客户要求提供服务,可能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认定货代的法律地位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问题,需要具体要考虑到个案一系列事实以确定当事人意图并将之与合同的实际履行进行比拟。司法实践中,法院及仲裁机构往往会把合同约定、提单签发和货代具体业务活动内容视为实质性认定标准予以考虑,而将其他因素定性为辅助因素,确定货代的法律地位,合理分配各方的风险和利益,使国际货运代理工作更好的为促进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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