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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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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诉讼常识问答(二) |
作者:大海 发表时间:〖2006/3/10〗点击率:〖1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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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起诉期限有何规定?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两个月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l、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十一、何种情况下法院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l、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十二、法院如何开庭审理案件? l、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的; E、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十三、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多少日?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四、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十五、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一审判决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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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