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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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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诉讼常识问答(一)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06/3/10〗点击率:〖1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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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可查阅庭审材料;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l、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三、案件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l、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案件管辖还有哪些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受案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规定? 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七、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八、法院如何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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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