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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房产知识:
房屋权属登记税费标准
作者:张锡明 发表时间:〖2006/2/28〗点击率:〖1424〗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税费标准
契税(代财政局征收)
   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
   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于1999年8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
   市内六区范围内,个人购买售价在3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于2002年10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实际缴纳契税。
登记费
   当事人因房屋初始、转移、变更和抵押申请登记的,应按下列规定交纳登记费:
  住房:
   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非住房:
   1、初始登记费:权利人按工程造价2‰交纳。
   2、转移登记费: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人按房价的4‰交纳;
    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按房价各4‰交纳;
    房屋赠与、交换,双方当事人按标准房价各4‰交纳;
    房屋继承、受遗赠,权利人按标准房价4‰交纳;
    其他各项转移登记参照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标准交纳。
   3、变更登记费:翻、改、扩建,权利人对翻、改、扩建部分按投资额2‰交纳;
    更名登记权利人按标准房价4‰交纳;
    其他各项变更登记参照更名登记的标准交纳。
   4、抵押登记费:按抵押价款的2‰交纳,抵押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
交易手续费
   当事人因买卖、转让等行为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按下列规定交纳交易手续费:
  住房转让手续费:
   新建商品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减办交纳,由转让方承担;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
  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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