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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办证须知 |
作者:张锡明 发表时间:〖2006/2/28〗点击率:〖1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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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须知 1.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应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明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是指: (1)年满16周岁的国内公民,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 (3)无身份证或户口簿的,提交中国护照、军官证或兵役证。 (4)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护照。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指: (1)企业、事业、机关、社团等法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2)非经登记设立的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其他组织,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4)外国驻国内机构,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5)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 2.代理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明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代理人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 证明。 (2)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经办人应提交介绍信或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户口 簿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 3.申请登记文件有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4.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办证时限 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发证工作: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30日内; 2.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 15日(工作日)内; 3.房屋他项权(抵押)登记 7日(工作日)内; 4.遗失补证 7日(工作日)内。 办证程序 1.受理申请并出具收件收据; 2.权属审核; 3.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4.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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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